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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区质监部门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受委托生产化妆品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都必须办理备案,否则可被处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事项(双方均为省内企业),已经下放到区质监局办理,因此从事委托加工化妆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到区质监局就可以办理备案。具体办理流程,可登录质监局网站或到区质监局政务办事厅咨询。